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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山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大额资金使用审批的规定

作者:赵燕时间:2013-11-20点击数:

钟山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大额资金使用审批的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资金使用的严肃性,保证资金安全,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教财[2002]2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清理检查直属高校资金往来情况,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文件的精神,结合钟山职业技术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大额资金"是指单项支出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资金款项。该款项包括专项经费和非专项经费两大类(含学院定期存款和用于运作的资金)。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院内各单位。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和管理原则

第四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力集中,财权部分下放"的财务管理体制。

一、系(所、中心)、图书馆、机关部门等实行一级核算、二级管理体制,由财务处统一核算财力,上述单位不得在银行开立帐户,也不得将应由学院统一管理的款项存放在财务部以外的其他帐户内。

二、后勤等实行社会化管理及经过批准的其他独立核算实体,实行二级核算、二级管理体制,上述单位开立银行帐户须按国家规定程序办理手续,并在学院财务处备案。

第五条 学院预算按照管事与管钱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切块管理。学院董事会是学院总预算的最高主管机构。学院预算级次分为院级预算和院(系、所、中心)部门预算,院级预算经院长办公会通过后委托主管财务的院长"一支笔"审批执行。

第六条 大额资金业务的审批人应严格按照大额资金使用审批权限切实履行审批职责,对不符合规定的大额资金使用申请,审批人应拒绝审批。

第七条 大额资金业务的经办人应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未按规定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大额资金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三章 一级核算、二级管理单位审批权限

第八条 专项经费审批权限

专项经费是指具有指定用途,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资金款项,包括上级财政拨款、科研经费、科技开发经费、有指定用途的捐赠经费等。其审批权限如下:

一、 上级财政拨款

凡指定用途的上级财政拨款应严格按规定支出,支出涉及的大额资金的使用,按正常财务手续办理。

二、科研经费审批权限

科研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按科研立项审批报告执行,报告中已涉及的大额资金的使用,按正常财务手续办理。如将大额科研协作费转出,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协议书或合同,报请分管院长及相关负责人签批。

三、科技开发经费审批权限

凡经过学院科技开发部审核、签署并依法登记的各类"技术开发合同",在进行委托开发、合作开发、转让技术成果、出让专利使用权、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过程中涉及的大额资金,按正常财务手续办理。如将大额科技开发资金转出,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合同,报请分管院长及相关负责人签批。

四、捐赠经费审批权限

凡指定用途的捐赠经费应严格按捐赠协议支出,捐赠协议中已涉及的大额资金的使用,按正常财务手续办理。

第九条 非专项经费审批权限

非专项经费是指专项经费外的资金款项,包括学院综合预算经费、系级经费、没有指定用途的捐赠经费等。其审批权限如下:

一、 学院综合预算经费审批权限

(一) 学院综合预算经费是指院级经费,即院长可支配经费。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后列入年度预算的大额综合预算经费的支出,要严格按预算中列明的金额和付款方式办理,其审批权限同第七条。

(二) 预算项目的调整必须经院财经小组审核后报主管财务的院长审批,最后由院长办公会审定,任何部门或个人均不得超越权限作出减收或增支的决定。未列入预算、而在年度中又必须开支的项目,应先填写立项报告,经院财经小组审核后报主管财务的院长审批,并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二、院(系、所、中心)部门预算经费审批权限

系级经费指系创收留成部分经费,及院核拨经费,主要用于系日常公用支出、系学生活动及学生实习实践等经济业务事项。

(一) 日常公用支出审批权限

各院(系、所、中心)部门经费用于日常公用支出,单项开支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必须经系主任办公会讨论决定后由各系主任负责审批;

(二)系学生活动经费用于学生活动,由各系主任负责审批。

三、 捐赠经费审批权限

没有指定用途的捐赠经费,应在合法范围内支出。其审批权限同第九条第二"系级经费审批权限"的(一)"日常公用支出审批权限"

第十条 定期存款审批权限

学院的经费需存为定期存款的,必须经学院财务处处长审批,并指定两个专人具体操作,同时指定两个专人负责定期存单的保管。凡涉及活期存款转存定期存款、定期存款续存或转存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经学院财务处处长审批

第十一条 资金运作审批权限

学院财务处和院内其他部门的资金运作由主管财务的校长和学院财务处处长负责。资金运作必须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资金运作的具体业务必须经主管财务的院长批准,并向学院财务处通报。

 

第四章 二级核算、二级管理单位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实行独立核算的后勤各中心(实体)在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之前,因开展正常业务而发生的大额资金,报主管院长批准,不需要学院审批。凡正常业务以外(如定期存款、对外投资、借出款、合作项目等)单项开支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5万元以下的资金,要经中心(实体)办公会讨论决定并报总务部和财务室备案。单项开支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资金,经中心(实体)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报主管院长批准。

第十三条 经过批准的其他独立核算单位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大额资金使用审批办法并报学院备案。

 

第五章 处罚条例

第十四条 审批人或经办人有下列违法、失职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应由学院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并由学院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玩忽职守、贻误工作,致使大额资金流失的;

(二)、滥用职权,私开银行帐户,挥霍、转移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学院大额资金的;

(三) 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学院大额资金的;

(四) 超越职责权限,擅自动用学院大额资金的;

(五) 授意、指使、强令其他人员违反财政法规,非法占有、

挪用学院大额资金

 (六) 未经学院批准,以学院名义私自办学收费的;

(七) 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第十五条 对审批人和经办人的处罚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会计法》、《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单位支出大额资金,必须填写《钟山职业技术学院大额资金使用审批表》(见附件)。不填写审批表、不按规定的审批权限确认的大额资金使用,学院财务部门有权拒付。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院财务部负责解释。

附:

1.本规定处罚条例的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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