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山学院财务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财务管理行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江苏省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依法理财,讲究效益,正确处理各种利益关系。
第三条: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筹措办学资金,合理编制财务预算,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优化配置学院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为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院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济活动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院总体上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统一领导”是指统一财务方针政策,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财会业务领导;“集中管理”是指财力、财务规章制度的制定与执行以及所属各部门学院会计核算业务的集中管理。
第五条 学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长领导下的经济负责制,由院长全面领导学院的财务工作。
第六条 财务处是学院的财务机构,在院长领导下,归口统一管理学院各项财经工作,学院各院系(部门)不得私自设置财务机构,必须遵守和执行学院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务处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 经济权限和职责
第七条 院财务机构的职能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和财经法规,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统一制定多项规章制度;
(二)做好学院综合财务预算和年度财务决算的工作;
(三)积极组织各项收入,为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的发展努力筹措资金;
(四)管理和核算学院各项经费,审核、监督各项支出;
(五)负责全院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六)做好学院资产的管理、统计,票据和会计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七)定期向院领导汇报学院财务状况和经济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根据学院事业维持和发展计划的可能性编制预算,预算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
第九条 预算的编制应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严格收支两条线,所有的资金均应纳入预算管理,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应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十条 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强化预算的约束性,学院财务预算一经通过,一般不予调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作预算调整的,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整。预算需经过院长办公会议通过,被董事会批准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 经费预算按项目分配落实到各院(系)、部门,按财权和事权相结合原则,由院系部门正职和副职同时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十二条 学院建立备用金制度,以解决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不可预见性支出。学院每年按财务预算的3%~5%提取备用金,动用备用金在10万元以内的,由院长审批;10万元以上的须经院长办公会审批,30万以上的报董事会批准。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资金,收入包括:教育事业收入、经营收入、财政补助收入、其他收入。
第十四条 学院各项收入都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确保及时足额收取,并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全部纳入学院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学院内部其他部门不得自行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禁止隐匿、截取学院收入或抽逃办学资金。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学院的经费支出要以教学、科研为中心,根据“确保必需、突出重点、效率优先”的原则安排各项支出。要严格支出管理,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学院的全部支出应当统一分类,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学院的支出包括:教育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十七条 学院要加强支出管理,并制订相应的管理规定,进行严格的内部控制,并将内部管理制度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各项支出不得虚列虚报,也不得以计划数或预算数代替。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学院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开办费和对外投资等。
第十九条 学院的资产,严格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要求及时入账,年度终了前财务处汇同学院有关部门对学院资产进行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财表相符,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第八章 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二十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学院反映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书面文件。学院应定期向董事会、教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学院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支出明细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有关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二十一条 财务分析是财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门,学院按照教育主管部门、举办者或者投资者的要求,根据学院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指标包括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情况,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例、资产负债率、生均费用增减等。
第二十二条 学院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分析报告,经财务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审核,同时签名并盖章。学院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出具书面审计报告。
第九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三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制度和学院财务规章制度,遵守财经纪律的保证,学院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院内各单位必须接受财务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二十四条 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三种形式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有权且应当按照《会计法》及其他财务规章制度行使财务监督权。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学院基本建设投入纳入基建财务专项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经院长办公会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若与上级文件规定有相抵触者,以上级文件规定为依据再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