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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山学院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作者:赵燕时间:2014-04-15点击数:

钟山学院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经济活动的事前监督,维护学校正常的经济秩序,保护学院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江苏省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财经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主要任务是:规范学校的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保护学校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预防和纠正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条 内部会计控制应当约束单位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所有人员,任何个人都不得拥有超越内部会计控制的权力。

第四条 内部会计控制保证学校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机构、岗位的合理设置及职责的划分,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职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第五条 内部会计控制坚持成本效益原则,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控制效果。

第六条 内部会计控制体现学校以教学、科研为中心的原则,根据学校经济活动的变化及管理的要求,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七条 财务会计专业技术岗位应定期轮岗,学院财务处人员在同一专业岗位工作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

第二章 收费的内部控制

第八条 学院的收费必须依照上级有关部门及学院有关收费管理要求进行并开具合法票据。

第九条 收费的开票人员与收款人员不能由同一人担任,并及时核对欠交款情况,保证收费数据准确。

第十条 院财务处按规定领购、使用、保管、核销票据。

第三章 财务支出的内部控制

第十一条 学院的财务支出实行院长及院长授权的部门负责人审批的原则,没有授权、委托,他人不得审批财务开支。

第十二条 学院财务开支严格执行预算,每一笔开支必须有审批人、经办人、证明人签字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按实际工程进度和合同规定付款,应充分考虑审减金额及质量保证金。

第四章 货币资金内部控制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货币资金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

第十五条 办理货币资金的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

第十六条 货币资金业务必须经过审批,经办人员持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的收付。货币资金的审批实行分级管理,财务人员对越权审批有权拒绝办理。

第十七条 学院各单位办理货币资金的支付按支付申请、支付审批、支付审核、支付款项的手续进行,上述四个程序分别由不同人员执行。

第十八条 出纳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九条 银行存款账户及银行余额调节表应指定专人核对,对未达账项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库存现金应做到日清月结,确保现金账面金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 财务专用章与支付票据分别由不同人员管理且不得存放于一个保险柜,支付票据包括支票、汇票委托书、信汇单、电汇单等。

第六章 会计电算化内部控制

第二十二条 财务处系统维护人员未经授权不得办理审核、出纳业务。

第二十三条 财务处各终端用户的密码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终端用户应对密码,不得泄露,终端用户应对密码泄密引起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 财务人员使用外来磁盘及其他存储介质,应交财务处系统维护人员进行安全性检测。

第二十五条 财务处业务主管应随时抽查财务数据的备份情况,确保财务数据的安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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